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族企业的,应当登记为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上签名确认。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记录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出租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政府批准的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同意在该场所设立相关经营活动证明。
5.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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